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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案件办理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1-05


 

                   行政、刑事案件办理制度
  1、办理林业行政、刑事、治安案件必须严格依法依纪执行。凡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一律要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移交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不得以罚代刑。要建立健全行政、刑事执法登记台账。
  2、乡镇林业站和岐山森林管理局仅限处理罚没款200元以下、材积2立方米以内的案件。超越管理权限的案件要报局相关领导安排对口单位立案查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职权办案,审计股和计财股要对乡镇林业站的每笔收入进行审查,查清来源,凡查出超越职权办案所取得的收入、局机关执法单位(个人)执法擅自在乡镇林业站开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来源不明的收入报局领导成立专案组,专案查处。
  3、严格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所有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办理(乡镇林业站处罚的200元,木材2m3的案件除外),任何办案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履行报告请示手续,首先要报告分管局领导,严禁任何办案人员私自办案,分管领导要在举报信件或举报电话记录上签具意见或电话指示后补签,安排办案人员办案。结案时,行政案件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依法签具同意结案的意见,方可结案。否则,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全额赔偿。刑事案件的处理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取保候审必须要有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同意,才能办理。否则,要追究办案人员和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的责任,且局里不补贴办案经费。同时,办理各类刑事、治安、行政案件时,参加办案必须有两人以上,要有问话记录、有关证据、处罚决定书,做到一案一卷。法制股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法各单位办案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查处,坚决杜绝办案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
  4、局机关执法单位、计财股和乡镇林业站要分别做好行政执法台账,罚没收入严格按照6:4比例分成,即局机关执法单位6成,乡镇林业站4成,分管执法领导和财务领导凭案卷材料和非税收入票签字把关。
  5、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参与兄弟县、市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办案,一旦发现,责令其退回所得金额,并处1000/次的罚款。
  6、林地办证、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必须由局林调队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林调队授权无权鉴定,办公室也不能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证明,鉴定结果由分管林调队领导和林调队长签字确认。林业技术鉴定费由主管林调队的局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领导、林调队、森林公安局商定具体落实措施。
  7、因工作需要,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可到行政许可股室(林政股、林地办、野保股等)查阅、复印行政许可资料。
  8、对征占用林地管理,凡林地占用手续已在申报过程中(指有局领导批示,并正在送审报批过程中),即边申报边用地,执法单位不能立案,不能处罚;对未申报或虽申报但领导没有批准的,应定性为非法占用林地,执法单位要依法查处,处罚到位后,林地办依法按程序补办手续。
  9、执法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没收的实物由监察室、法制股、计财股和办案单位共同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归局财政抵办案单位任务,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依法没收的移植苗木原则上交由县苗圃种植。
  10、执法办案单位(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办证单位(林政股、林地办、野保股)要加强横向协作协调,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必须督促执法对象补办证件、缴足规费。否则,不予结案,造成规费流失的由办案人员负责追回。

 

 

                   行政、刑事案件办理制度
  1、办理林业行政、刑事、治安案件必须严格依法依纪执行。凡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一律要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移交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不得以罚代刑。要建立健全行政、刑事执法登记台账。
  2、乡镇林业站和岐山森林管理局仅限处理罚没款200元以下、材积2立方米以内的案件。超越管理权限的案件要报局相关领导安排对口单位立案查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职权办案,审计股和计财股要对乡镇林业站的每笔收入进行审查,查清来源,凡查出超越职权办案所取得的收入、局机关执法单位(个人)执法擅自在乡镇林业站开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来源不明的收入报局领导成立专案组,专案查处。
  3、严格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所有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办理(乡镇林业站处罚的200元,木材2m3的案件除外),任何办案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履行报告请示手续,首先要报告分管局领导,严禁任何办案人员私自办案,分管领导要在举报信件或举报电话记录上签具意见或电话指示后补签,安排办案人员办案。结案时,行政案件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依法签具同意结案的意见,方可结案。否则,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全额赔偿。刑事案件的处理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取保候审必须要有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同意,才能办理。否则,要追究办案人员和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的责任,且局里不补贴办案经费。同时,办理各类刑事、治安、行政案件时,参加办案必须有两人以上,要有问话记录、有关证据、处罚决定书,做到一案一卷。法制股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法各单位办案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查处,坚决杜绝办案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
  4、局机关执法单位、计财股和乡镇林业站要分别做好行政执法台账,罚没收入严格按照6:4比例分成,即局机关执法单位6成,乡镇林业站4成,分管执法领导和财务领导凭案卷材料和非税收入票签字把关。
  5、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参与兄弟县、市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办案,一旦发现,责令其退回所得金额,并处1000/次的罚款。
  6、林地办证、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必须由局林调队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林调队授权无权鉴定,办公室也不能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证明,鉴定结果由分管林调队领导和林调队长签字确认。林业技术鉴定费由主管林调队的局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领导、林调队、森林公安局商定具体落实措施。
  7、因工作需要,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可到行政许可股室(林政股、林地办、野保股等)查阅、复印行政许可资料。
  8、对征占用林地管理,凡林地占用手续已在申报过程中(指有局领导批示,并正在送审报批过程中),即边申报边用地,执法单位不能立案,不能处罚;对未申报或虽申报但领导没有批准的,应定性为非法占用林地,执法单位要依法查处,处罚到位后,林地办依法按程序补办手续。
  9、执法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没收的实物由监察室、法制股、计财股和办案单位共同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归局财政抵办案单位任务,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依法没收的移植苗木原则上交由县苗圃种植。
  10、执法办案单位(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办证单位(林政股、林地办、野保股)要加强横向协作协调,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必须督促执法对象补办证件、缴足规费。否则,不予结案,造成规费流失的由办案人员负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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