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1-05
野生植物移植管理制度
珍贵树种、名木古树、国家二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树种禁止移植。普通植物移植由野保股按相关政策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林调队检尺,资源林政股按程序、政策要求办理木竹采伐许可证,计财股收取育林基金(标准后定),不计股室创收任务。因重点工程征地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需移植的名木古树、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由野保股和资源林政股按程序许可,林调队检尺,计财股驻窗口收费人员按标准收取育林基金(不计股室任务)。原则上大树移植归口县苗圃实施。非法移植野生植物的,属行政案件由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处,属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