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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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落实以乡镇为主的县、乡、村联防互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衡阳市森林防火重点乡镇管理办法》、《衡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衡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责任书》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负领导责任。各乡镇政府每年向县政府递交森林防火责任状,各村(居)委会每年向乡镇政府递交森林防火责任状,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村、组、农户。
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成立乡镇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且每年组织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和1次以上群众大会,研究部署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二)建立乡镇干部包村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并将包村干部名册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档备案。
(三)成立森林防火应急队伍,每个乡镇不少于30人。森林防火应急队伍的扑火装备应当齐全,防火经费应当筹集到位,且每年组织森林防火应急队伍进行技能培训。
(四)森林防火期间,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通信工具每天必须确保24小时畅通,办公室有专人值班。
(五)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延误战机。
(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科学组织自行扑救。
第八条? 村委会森林防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村的防火宣传、教育,在春节、清明节、扫"枯草坟"期间,林区村要有专人轮流上路或巡山执勤,鸣锣警示防火;教育村民不得在林区内从事炼山、烧土坎、堆沤火土灰等野外用火活动;组织村民在坟山周围开设森林防火线;落实好本村痴、呆、弱智及精神病患者的管理监护人。
(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级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村要确定1名森林防火专干兼森林防火信息员,并配备10名以上森林防火联防队员。
(三)发现火情后,须在20分钟内向乡镇报告,并迅速查明失火原因和有关当事人。
(四)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全体村干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科学组织村民扑救森林火灾。
第九条? 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是:
(一)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人。
(二)负责做好驻点村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因本单位工作人员祭祖扫墓等引起森林火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 第十条? 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森林防火过错责任单位和过错责任人),应当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严厉追究过错责任单位和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一)一次性过火面积50亩以上的,对村两委主要干部和乡镇(办事处)联村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 (二)一次性过火面积100亩以上的,对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和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 (三)一次性过火面积200亩以上的,对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因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不力,扑救不及时,或因迟报、漏报、瞒报森林火灾,延误扑火时机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衡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衡政发[2010]21号)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列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采取一定的政治、经济制约措施:
??? (一)凡被纳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办事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 (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从今年起,每个乡镇(办事处)要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纳年度森林防火责任风险抵押金5000元。视责任单位年度发生森林火灾的次数、面积、损失情况,给予奖惩。责任单位年度无森林火灾或火灾发生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此款转作奖金,用于对防火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
??? 1、出现1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0亩以上),扣缴责任金2000元;出现重、特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00亩以上,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扣缴责任金5000元;
??? 2、乡镇森林火灾扑救费用自负。凡需县森林扑火应急分队支援扑救的,所需费用亦由乡镇负责,按每台次车辆交通费400元、人平扑火补助60元支付;
??? 3、对国家重点生态林和退耕还林地,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防火"的原则。有生态公益林的村,出现1次森林火灾,扣该村过火面积当年生态公益林补助;退耕还林地发生森林火灾,按过火面积扣发承包户或退耕户当年的钱粮补助。待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的火烧迹地全面更新造林,且造林成活率达到要求后次年将扣发补助予以补发;
??? 4、第1、2、3项所列资金,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种每年12月中旬前据实造具表册,收缴到位;对逾期不交的,由县财政局从县下拔到乡镇的年度经费中一次性扣除,并存入县森林防火基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损失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有权对下级管辖的森林火灾和案件直接管辖。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监察机关。
???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依法对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并在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 第十六条? 需要对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需要对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县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火过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指森林防火责任书签订年度。
第十九条? 单位领导或分管工作变更的,在考核年度内,按任职或分管期间实际发生的森林火灾情况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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