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1-05
林地管理制度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申报。由林地办负责承办,征占用林地的单位,首先将书面申请报告连同林权证原件、复印件一并交属地林业站,属地林业站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局分管林地领导安排林地办实地查看、初审。属省市审批权限的,要报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可行性报告,按程序报省、市审批。属县管理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10亩以下报主管领导审定,10亩以上报主管和主要领导审定,才可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森林植被恢复费要足额收取,属县审批权限内的占用林地,由林调队负责规划设计、核定地类和面积等,分管林调队的局领导签字确认,同时规划设计资料报送相关领导和股室。
(二)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林地,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要依法查处,从严打击;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要书面移交到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
(三)林地的流转。林地的流转由产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产权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程序依法指导交易,并负责办好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有参加林权交易而取得的林地使用权不能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也不能安排生产性重点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