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03-27
针对《公约》文本的哈博罗内修正案 |
CITES缔约国大会于1983年4月30日(第四届定期缔约国大会的最后一天)在博茨瓦纳的哈博罗内召开了其第二次特别会议,以对一份针对《公约》第二十一条而提议的修正案进行研究,该修正案提议允许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CITES。 同其它一些修正案一道,上述修正案获得了批准,其文本内容如下: 在《公约》第二十一条现有文字之后,插入以下五款内容: 1.本《公约》应对由主权国家组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加入。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经其成员国授权,拥有就国际条约中由其成员国转交的事务及本《公约》所包含的事务开展谈判、决策和实施的权限。 2.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加入《公约》的法律文书中声明其关于《公约》所辖事务的权限范围。这些经济一体化组织还应通知保存国政府任何关于其权限范围的实质性更改。保存国政府则应将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就其关于《公约》所辖事务的权限范围及相关更改情况所递交的通知转发给各缔约国。 3.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应行使相应的权力并履行《公约》赋予其各成员国(均属本《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各成员国必须统一(而非各自)行使此类权力。 4.在其权限范围内,经济一体化可按拥有等同于其成员国(亦为本《公约》缔约国)数量的票数行使表决权。如果由其各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此类经济一体化组织不应再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5.本《公约》第一条h项所用"缔约国"及本《公约》所指的"国家"/"各国"、"联邦下的缔约国"/"联邦下的各缔约国"等术语应被解释为包含任何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经其成员国授权,拥有就国际条约中由其成员国转交的事务及本《公约》所包含的事务开展谈判、决策和实施的权限)的含意在内。 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3款,哈博罗内修正案应在1983年4月30日时已属《公约》缔约国的80国家中的54个国家(即三分之二)递交其表示认可的法律文书后60天生效,但当时也只是对那些接受修正案的国家(不论其何时成为缔约国)生效。修订后的《公约》文本在修正案生效之日后将自动对在此之后成为缔约国的任何国家适用。但是,对在本修正案生效之日前成为缔约国而又未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则只有在其接受修正案并再过60天后才能生效。 鉴于对本修正案的接受工作进展缓慢,第十二届缔约国大会(智利,圣地亚哥,2002年11月)通过了下列决定: 12.1 敦促所有尚未接受哈博罗内修正案的缔约国,特别是其中在1983年4月30日时就已经是缔约国的国家,尽快并在第十三届缔约国大会之前接受针对《公约》第二十一条的哈博罗内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