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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28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有临时占用林地需求的业主
许可依据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10条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例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例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林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砂、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许可程序
1、申请:业主向县林业局林地办提出用地申请。
2、受理: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报批程序。
3、审核: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报 局分管领导审核。
4、报批: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根据使用林地的地类和面积,按审批权 限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5、回复。局林地办工作人员向申请单位和个人反馈批准或不予批准 决定文书。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0734-8550119
窗口地点 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县政务中心2楼)
交通到达线路 143路公交车
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业务咨询电话 0734-85516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0734-8551600
单位网址 http://www.avilsi.com/
-- 相关材料 --
相关材料 "1 申请报告;" 1份
相关材料 "2 权属证明;" 1份
相关材料 "3 法人资格证;" 1份
相关材料 "4 立项批复;" 1份
相关材料 "5 征地协议;" 1份